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8民初1500号
原告: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3栋1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L714YX0。
法定代表人:唐玲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0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726621Y。
法定代表人:张良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波,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美元公司”)与被告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美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被告力坤公司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美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力坤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974154.85元及违约金1710583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8日,之后以974154.85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二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两项合计2684737.85元;2.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力坤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力坤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力坤公司向原告采购钢材用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苗都君悦府项目,被告***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向被告力坤公司供应钢材。经结算,被告力坤公司确认共收到原告供应的钢材1114.957吨,总供货金额为5068309.7元,截至2021年3月8日尚欠原告钢材款1948309.7元及违约金342116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力坤公司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已将上述债权中的50%转让给案外人刘卫虎,故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被告力坤公司尚欠款项的50%债权,即钢材款974154.85元及违约金,另外50%债权由刘卫虎另行向被告力坤公司主张。
被告力坤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工程是由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挂
靠在被告力坤公司名下、以被告力坤公司的名义承接的,因此涉案合同的担保方是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钢材款974154.85元无异议,由于工程业主方不及时付款,导致被告***无法及时支付原告钢材款。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为按照LPR的1.3倍计算。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8日,被告力坤公司(原公司名称: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需方),原告生美元公司作为乙方(供方),被告***作为丙方(担保方),三方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钢材用于甲方承接的广西融水县苗都君悦府工程项目,丙方愿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总供货量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按乙方实际供货总量进行结算。自供货之日起,供方第一批钢材到达工地累计到2019年9月20日之内付清所供钢材款项80%或到第四层任一条件达到优先付款,余下20%到2019年10月20日或到第十层任一条件达到优先付清所有钢材款。从2019年9月20日累计至2019年10月20日或到第十层任一条件达到优先付款。从2019年10月21日起所送货钢材款项累计30天付款,以此类推。甲方所付的每一笔款必须先扣除垫资加价金额和违约金,然后才是货款本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乙方全部货款,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从违约之日起承担所欠货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合同还对产品质量、交货验收、运输费用、各方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生美元公司按约定陆续向被告力坤公司供应钢材,原告生美元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载明每次供应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以及付
款日期、违约金,被告力坤公司指定的授权签收人员在《送货单》上予以签收。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12月13日,原告生美元公司累计供应钢材1114.957吨,总货款金额5058309.76元,分别是:2019年3月28日供货62.382吨、金额304281.7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15日供货93.423吨、金额445462.25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2019年7月23日供货96.198吨、金额440542.9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2019年7月26日供货98.779吨、金额445277.25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2019年8月24日供货249.177吨、金额1063312.02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6日供货91.3吨、金额400656.5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12日供货212.457吨、金额956899.44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2日供货88.775吨、金额411766.9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1月17日供货58.744吨、金额285019.9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13日供货63.722吨、金额305090.9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被告力坤公司陆续向原告生美元公司支付款项,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支付20万元、2019年12月9日支付5万元、2019年12月10日支付13万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50万元、2020年5月18日支付93万元、2020年7月15日支付130万元,合计31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力坤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生美元公司购买钢材,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生美元公司与被告力坤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各
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生美元公司已依约提供钢材,被告力坤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原告生美元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原告生美元公司供应钢材的总货款金额为5058309.76元,被告力坤公司已累计支付311万元,原告生美元公司据此主张被告力坤公司尚欠货款1948309.7元,被告力坤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生美元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第八条对各方义务的约定,如被告力坤公司不能依约付款,应按所欠货款的每日千分之二向生美元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力坤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本案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因被告力坤公司逾期付款给原告生美元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应收款项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以生美元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本意及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力坤公司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向生美元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3月28日供货的应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该笔欠款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生美元公司未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先抵扣违约金再抵扣货款本金,而是主张先抵扣货款本金,据此计算方式,本院核算出截至2021年3月8日被告力坤公司尚欠的违约金为293262.89元(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判决书所附《欠款及违约金计算表》);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194830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生美元公司主张其已将上述合同债权的50%转让给案外人刘卫虎,其只向被告力坤公司主张剩余50%的债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被
告力坤公司应向原告生美元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948309.7元的50%即974154.85元;以及支付截至2021年3月8日尚欠违约金293262.89元的50%即146631.45元,此后应支付的违约金以974154.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合同约定被告***为被告力坤公司在本案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原告生美元公司主张被告***对被告力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4154.85元;
二、被告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3月8日的违约金为146631.45元;自2021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74154.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2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78元,由原告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386元,被告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明慧
人民陪审员 谢月飞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苏文华
书 记 员 韦海妮
2019/3/2862.382304281.72019/7/302019/11/142000002019/11/141076.525%35.753825.622019/12/9500002019/12/91326.525%8.941179.862019/12/1054281.72019/12/101336.525%9.701290.602019/7/1593.423445462.252019/9/202019/12/1075718.32019/12/10816.300%13.071058.602020/1/22369743.952020/1/221246.300%63.827913.532019/7/2396.198440542.92019/9/202020/1/22130256.052020/1/221246.300%22.482787.842020/5/18310286.852020/5/182416.300%53.5612907.082019/7/2698.779445277.252019/9/202020/5/18445277.252020/5/182416.300%76.8618522.312019/8/24249.1772019/9/202020/5/18174435.92020/5/182416.300%30.117256.062020/7/15888876.122020/7/152996.300%153.4245873.312019/9/691.3400656.52019/9/202020/7/15400656.52020/7/152996.300%69.1520677.172019/9/12212.457956899.442019/9/202020/7/1510467.382020/7/152996.300%1.81540.202021/3/85356.300%163.3687395.872019/10/288.775411766.92019/10/20/411766.92021/3/85056.300%71.0735891.412019/11/1758.744285019.92019/11/20/285019.92021/3/84746.225%48.6123040.932019附表:欠款及违约金计算表送货日期送货吨位送货金额应付款日期付款日期付款金额欠款金额计息截止时间违约天数利率日违约金合计违约金合计/12/1363.722305090.92019/12/20/305090.92021/3/84446.225%52.0323102.491114.9575058309.7631100001948309.76293262.891063312.029464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