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951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嬴海国际大厦B座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59662G。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726621Y。
法定代表人:罗时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租金、进出场费、塔吊基费及附墙费共计1301084.68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36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817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