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944号
***、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638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冻结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行、中信)、***(信用社、邮政、财付通)名下银行存款1839638.35元,实际冻结49799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363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