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正和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尖山镇陈村村民委员会、磐安县尖山镇陈村村农村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尖山镇陈村村民委员会、磐安县尖山镇陈村村农村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磐执民字第936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磐安县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
被执行人磐安县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磐安县。
申请执行人金华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尖山镇陈村村民委员会、磐安县尖山镇陈村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金磐商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9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其六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厉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