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兴隆镇兴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2508993Q。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扬北路49-8、49-9二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1129888N。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损失11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皖188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