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2508993Q。
申请执行人**有与被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已将案款缴付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皖188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