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蒙执字第19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女,200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197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扬中市富能电力线路搭建有限公司人民币2430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