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139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广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广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预交受理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却到期不交应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