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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广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139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广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广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预交受理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却到期不交应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