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禾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州华仑助剂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1512号之一
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东田村(原东田砖瓦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9782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祖良,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华仑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砖溪村*家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69388587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桦,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外环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52852818R。
法定代表人:*林根。
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华仑助剂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金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