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禾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欧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03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欧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益民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学。

被执行人: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外环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沈林根。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欧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欧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共577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欧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