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密云区某某镇人民政府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75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红光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8288085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荆稍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51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