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75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红光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8288085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荆稍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51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