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4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裕民路128号。
被执行人:淄博博航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双山路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博航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通过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依法受理,以(2016)鲁0304执1191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191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