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淄博博航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4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被执行人:淄博博航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博航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通过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博航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博航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淄博博航电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