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6000号
原告:陕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社区XX大厦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R3JC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9863256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鸡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层XX号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93CF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忠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中心XX幢XX**XX层XX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68667585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忠实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2元,由原告陕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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