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浩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04财保3号
本院于2日作出,019年12月6(2019)陕0204财保38号诉前保全裁定,因被申请人铜川市浩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债务,现陕西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川市浩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5923.2元(账号:XXXXXXXX、开户行:中国银行XX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红涛
书 记 员 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