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4744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政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47708592E。
法定代表人:俞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斐,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 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刘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