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771号
原告:江苏鹰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05762512,住所地海安市大公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玲。
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88510454,住所地海安市经济开发区宁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良春。
被告:江苏乾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0WE3R3X,住,住所地海安市经济开发区和顺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晓燕。
原告江苏鹰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乾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鹰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缴纳,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鹰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吉雨馨
书 记 员 张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