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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春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3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春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塞山区环湖路18号商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柳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27-30号。
法定代表人:余火胜,公司总经理。
**市春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203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公积金、有房产已被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车辆。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查询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处置,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203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高 峻
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