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伟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3580号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伟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伟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8日,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元,由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