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顺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特45号
申请人: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特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晓晓,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顺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宏盛达路1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木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顺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隆钢结构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泰木业公司请求撤销温州仲裁委员会(2019)温仲裁字第7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顺泰木业公司认可工程款136571元,但对于259274元钢材款不予认可。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时,对证据采信不当,且顺隆钢结构公司故意向仲裁庭隐瞒事实及相关的证据,造成认定事实错误,以致仲裁庭就该笔款项作出错误裁决。一、本案中,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明确指出顺隆钢结构公司发货清单(第13车)的进场材料,顺泰木业公司未签字确认,无法核实,涉及造价为259274元。二、进场材料应当以顺泰木业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钢结构材料进场验收单》为准,而不应当以顺隆钢结构公司提供的《钢材发货清单》为准。《钢材发货清单》是钢结构制作单位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制作并交给顺隆钢结构公司的材料,在《温州市顺隆钢结构公司钢构加工结算单》及13张《钢材发货清单》上仅有顺隆钢结构公司的员工签名而无顺泰木业公司的员工签字,故该证据与顺泰木业公司无关。该13车钢结构货物拉至顺泰木业公司的场地,交货后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钢结构材料进场验收单》,而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钢结构材料过场验收单》,无论是从时间节点、货物品名、货物规格型号均无法与顺隆钢结构公司的第13车《钢材发货清单》对应,可见本案中的第13车钢结构没有运送到顺泰木业公司的场地,而是运送到顺隆钢结构公司的其他工地使用。综上所述,仲裁庭在证据采信上明显错误。
顺隆钢结构公司称,一、仲裁庭审理中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仲裁庭认定工程款259274元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的认定,顺泰木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况。二、对于发货清单中载明的259274元款项,顺泰木业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发货清单所载明的品名与顺泰木业公司自行委托公证的公证书所附的发货清单载明的品名一致,可以证实上述款项所涉及的钢材实际已经运到顺泰木业公司工地,请求驳回顺泰木业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温仲裁字第76号裁决:(一)顺泰木业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顺隆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款3958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5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本案仲裁费用31672元,由顺隆钢结构公司负担27000元,由顺泰木业公司负担4672元;本案鉴定费用65000元,由顺隆钢结构公司负担32500元,由顺泰木业公司负担32500元。因本案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已由顺隆钢结构公司预交,顺泰木业公司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向顺隆钢结构公司支付应由其负担的仲裁费用4672元及鉴定费用32500元。若顺泰木业公司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顺泰木业公司主张顺隆钢结构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及相关证据,但其所称的《温州市顺隆钢结构公司钢构加工结算单》、《钢结构材料进场验收单》等证据材料在仲裁庭审理中均已经提供,并不存在顺隆钢结构公司隐瞒上述证据的情形。至于顺泰木业公司主张的仲裁庭对证据采信有误而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系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不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顺泰木业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