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顺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顺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顺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温仲裁字第7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58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5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仲裁费4672元和鉴定费3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自动履行563913.63元,其中偿还工程款39584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9149.35元、仲裁费4672元、鉴定费32500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79.28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7868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