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2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鼎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双瑞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B6MY56。
法定代表人:刘联福。
被执行人: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83705735。
法定代表人:贺连意。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鼎安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黔03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52361.4元、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网络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4个银行帐户,均为微量存款,暂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除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处置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对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