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祁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18693号
原告:南京祁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耀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金辅路甲2号凯驰大厦B座B320室。
负责人:贺连意,职务不详。
被告: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36号05幢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祁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京祁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祁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