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筷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4执3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7189665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净*东道90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B栋10、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市筷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NA494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6幢6层5号。
法定代表人:*游,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公司)与武汉市筷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筷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2民终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筷子公司赔偿朗新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976元,由朗新公司负担4271元,由筷子公司负担5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朗新公司负担。因筷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朗新公司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805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筷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筷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信息,无分支机构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至筷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筷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经执行,尚有101805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向朗新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筷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朗新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对筷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不要求执转破,不要求法院对筷子公司进行保险悬赏,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其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筷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3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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