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60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7604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净*东道90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B栋10、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汉华易美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华易美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此款已由汉华易美公司预交),由汉华易美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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