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双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7民初27号
原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双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电力营销、集抄、生产系统和营销指标监控分析辅助决策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向买方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买方新疆双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博乐市民主路5号,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辖区,本案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双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娟 审判员    赵鑫 人民陪审员    邹秀兰
法官助理    岳晓桐 书记员    比丽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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