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7708号
原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游煜聪
法官助理***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