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民初字第05127号
原告南京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车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佘滨。
原告南京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原告南京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