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1913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海峡城海峡云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科码91320104608917511N。

法定代表人:周德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南京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劳务费25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20年3月21号开始为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绿地御徽G15#楼在工期间制作不锈钢工程,陆陆续续支付给原告2.2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剩余257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法权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南京装饰公司辩称,1、***明确同意剩余款项由上海德振公司代付。本案为劳动纠纷案件,根据双方于2020年5月9日签订的决算清单,该清单情况说明中明确约定剩余25700元款项由上海德振公司代付,***对此表示同意并签字认可。2、会议纪要内容明确要求上海德振公司支付民工工资。根据包河区建设领域维权维稳会议纪要会议,上海德振公司作为诉争案件的施工方,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要求上海德振公司自筹82万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包含***工资)。3、《保险农名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发包方、总包方承担支付民工工资义务。《保障农名工工资支付条例》的30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而诉争项目的总包方为上海德振公司,故即便存在拖欠款项,上述款项也应当由上海德振公司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6日,***与南京装饰公司签订《项目工种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为南京装饰公司合肥绿地御徽G15#楼室内装修项目工程提供劳务。2020年5月9日,南京装饰公司出具《南京国际装饰施工工程决算单》一份,载明合同价47700元,已付工程款22000元,应付25700元,决算单上载有南京装饰公司的印章及***的签名,决算单上情况说明处书有:“余款由上海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但未加盖上海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外,还有《项目工种合作协议》、《南京国际装饰施工工程决算单》、欠条等证据在卷作证,证据符合法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工种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南京装饰公司虽辩称要求上海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决算单上没有加盖上海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构成付款义务的转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案涉劳务款应由南京装饰公司支付。南京装饰公司应付劳务款47700元,已付22000元,欠付25700元,此款南京装饰公司应予支付,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57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7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元,由被告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倪友柱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君

书记员龚丽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