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倡导家居用品销售中心、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倡导家居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星立方广场1栋328室。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37号明发新城中心02幢2**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倡导家居用品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向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南京国际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相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倡导家居用品销售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元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 斌 书 记 员 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