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36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宏韵(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867号5楼50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34号201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副主任。
原告宏韵(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本案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