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3621号
原告:宏韵(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867号5楼50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34号201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副主任。
原告宏韵(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宏韵(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韵(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韵(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用46,000元,由原告宏韵(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