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762号
申请人: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十一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满银娟,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并提交担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间一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俊博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762号
申请人: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十一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满银娟,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并提交担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间一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