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84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涛,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满银娟,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6月17日,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1元、申请保全费3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卫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