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8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12层。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89788016U。
法定代表人:满银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2)鲁1423诉前调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156.31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2156.31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卫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