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7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满银娟,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1423民初27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账户。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撤诉。本院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账号:1588××××1813,在浙商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号:4510××××997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A5××××号车辆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7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满银娟,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1423民初27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账户。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撤诉。本院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账号:1588××××1813,在浙商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号:4510××××997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A5××××号车辆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