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57号
原告: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70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系,住潍坊高新区。
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坊子新区北海路与金山街交叉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来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静,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学功,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利,潍坊奎文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潍坊奎文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秦学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以与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630元,减半收取28181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6815元,由原告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朱奉纲
审 判 员 冯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