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314号
申请人: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74796238。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潍州路以东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93103677H。
法定代表人:韩来国,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0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76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爱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