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民初598号
原告: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74796238。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潍州路以东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93103677H。
法定代表人:韩来国,公司经理。
原告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36元,减半收取728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爱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