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771号

原告:***,男,195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74796238。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与被告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负担。

独任审判员  牟爱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凯安

书记员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