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执异8号
案外人: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416号1号楼1-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林,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利,潍坊奎文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潍坊奎文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潍州路以东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1306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鲁07执332号执行裁定,案外人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执行裁定所执行的房产归其所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欣红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邱金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