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01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限期交纳,在规定期限内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均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