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00714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北、金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款2347830.87元。二、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453.33元,并支付以工程款758962.84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91元,由申请执行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负担37276元,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415元。鉴定费121843元,由申请执行人宜兴丰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负担32950元,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8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债务累累,名下位于常熟市香山路以东、锦绣园以南、富春江以北、金山路以西的二块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7)字第001068号、常国用(2007)字第001913号],现在本院处置过程中,名下商品房已被查封,目前不宜处置,名下牌照为*******、*******、*******的车辆目前查找不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579382.3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熟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宇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