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萍乡市安源区人,住萍乡市安源区,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
被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
被告: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彭高镇(上栗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7WEGR4M。
法定代表人:黄旦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冬 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秋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