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市中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02执保751号 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市中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中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中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7414账户5012.45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7256账户××32.43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5日) 已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中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轮候预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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