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萍乡市中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302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7WEGR4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萍乡市中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花苑小区三栋二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ACWKQ4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中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9508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3350.8元。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3年6月25日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6、因被执行人即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的罚款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6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