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7085号
原告: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鸭塘镇原凯旋厂,注册号:522601600193616。
经营者:齐金文,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艺丹,贵州维律(剑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中海寰宇天下**楼**151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40308U。
法定代表人:姚霞。
被告: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财智时代公寓**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5HQ5L。
负责人:赵祖俊。
原告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79元,由原告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婧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覃庆伟
书记员温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