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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568号
申请人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
住所地凯里市鸭塘镇原凯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G3FB696。
经营者:齐金文。
申请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222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40308U。
法定代表人姚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广西分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才智时代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5HQ5L。
负责人赵祖俊。
本院在审理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广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齐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广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8万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广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舒琴
书记员潘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