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终3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原为: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
法定代表人:姚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李龙健,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明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旭,林星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炬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利成公司向炬安公司支付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合同》项下剩余工程款(质保金)115000元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利成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利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1.炬安公司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教学楼加固设计及施工工程,按要求完成增项的零星工程,在质保期内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利成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利成公司应向炬安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15000元。2.质保金115000元系加固改造工程的质保金,并非增项零星工程的质保金,即使增项零星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也不应在加固改造工程的质保金中扣除。3.利成公司委托他人维修的时间距离竣工已将近两年,并不能证实该维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二、一审对证据存在错误理解。1.福州英才中学(以下简称“英才中学”)提交的《情况说明》并不能推出系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英才中学2018年3月才正常投入使用的结论。2.利成公司提交的照片和视频,既不能看出是案涉工程,也不能看出质量问题。利成公司提交的“限期整改维修通知函”和EMS邮寄单,邮寄单上载明“地址欠详”,说明该邮件并未送达至炬安公司地址。3.“教学楼修补项目工程合同”及工程预算价、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系发生在过了质保期的2019年6月底,不能排除利成公司在原工程基础上增加工程的可能性,与本案无关。4.英才中学的公章明显伪造,无需鉴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炬安公司的上诉请求。
利成公司辩称:1.炬安公司承包的办公楼改造教学楼工程存在多处质量缺陷,且拒不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事实准确无误。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后,英才中学陆续发现质量问题。利成公司随即通知炬安公司尽快进行修缮整改,但炬安公司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拒收整改通知函件。利成公司被迫自行组织整改修缮,但维修效果不佳最终导致英才中学另行委托第三方修缮。至于炬安公司声称案涉工程已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验收合格的验收内容,针对的仅是楼宇改造加固的基础工程,并不包括地面找平固化、外墙刷漆等零星增项工程,不能证明上诉人承包的零星增项工程也符合施工质量要求。2.地面找平固化、外墙刷漆等均属于楼宇加固改造工程的承包范围的一部分,预留质保金作为一种合同的履约担保措施,必然涵盖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3.因炬安公司拒不履行质保义务,利成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使用预留的质保金支付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的费用。因案涉工程系作为英才中学的教学楼使用,为减少对日常教学活动的影响,利成公司只能利用每年的寒暑假进行整改修缮,但多次整改的效果均不理想,英才中学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针对教室地面找平固化、外墙漆面脱落等炬安公司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缮,最终由利成公司实际支付了修缮费用9488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炬安公司的上诉请求。
炬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利成公司向炬安公司支付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合同》项下剩余工程款(质保金)115000元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6日为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利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9日,炬安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利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加固设计及施工工程由炬安公司承包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大楼基础加固、粘贴钢板、粘贴碳纤维、植筋、钢结构、混凝土烧筑、梁和柱加固的墙体表面粉刷、拆除墙体等一次性包干工程,后续的水电消防安装、装修另行议价。工程总价款为2300000元(含税),其中5%留作质保金,于工程完工验收一年后付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炬安公司的施工内容即为保修内容,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后第二天算起,土建工程为1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炬安公司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炬安公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利成公司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证金从质保期开始满12个月后,7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质量保修金。
2017年8月16日,案涉加固改造工程完工验收,炬安公司、利成公司分别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盖章确认。
2018年2月5日,炬安公司、利成公司签订《义序机场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及零星增项结算协议书》,对利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部分装修、装饰的零星增项工程进行结算,协议核定上述零星增项工程内容包括:水泥漆外墙、屋面防水、屋面保温层和隔热层拆除、栏杆、楼板地面找平、新增通道承重立柱,结算价共计338700元;双方确认加固改造工程(留质保金)为115000元。
案涉工程完工后,利成公司将工程提供给英才中学作为教学楼投入使用,英才中学接收教学楼后,发现该楼存在教室地面起灰、外墙漆多处脱落等多项工程质量问题。利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EMS向炬安公司邮寄《限期整改维修通知函》,要求炬安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前派员对已经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炬安公司拒收上述函件,亦未派员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2019年6月10日,英才中学向利成公司发出《通知函》,载明:因教学楼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各项整改修复未达到合格要求,英才中学对教学楼亟需解决的两项问题(1.地面起灰,2.外墙漆脱落)自行组织施工单位整改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利成公司承担。
2019年6月27日,英才中学与第三方福建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鑫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教学楼修补项目工程合同》,约定由福建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英才中学五层教学楼的修补工程项目,具体内容:1.全部教室地面找平层面固化处理;2.修补并解决外墙漆脱落问题。合同约定包干总价为94880元。利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福建鑫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修补工程款9488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17日炬安公司的公司名称由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炬安公司具有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炬安公司、利成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已届满,炬安公司有权主张利成公司返还相应质保金。另根据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利成公司抗辩炬安公司承包案涉教学楼改造工程中的零星增项工程项目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并提供现场照片及英才中学出具的《通知函》《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炬安公司主张增项工程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在结算前进行修缮并已扣减相应款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炬安公司主张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炬安公司未按约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英才中学委托第三方福建鑫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利成公司因此支出的维修费用94880元,应相应予以扣减,一审法院仅支持炬安公司要求利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20120元(115000-94880),炬安公司超出的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炬安公司诉请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因炬安公司、利成公司双方未对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炬安公司未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利成公司通过第三方进行维修施工所产生的维修金额在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时尚未能确定,故炬安公司主张自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可自起诉之日起,以尚欠质保金20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判决:一、利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炬安公司偿还质保金20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炬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炬安公司负担2435元,利成公司负担303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利成公司向案外人福建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94880元维修工程款应否抵扣质保金。炬安公司上诉认为,质保金系加固改造工程的质保金,不能用于增项零星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主张质保金不能抵扣。经查,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点明确约定“……乙方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大楼基础加固、粘贴钢板、粘贴碳纤维、植筋、钢结构、混凝土浇筑、梁和柱加固的墙体表面粉刷、拆除墙体等一次性包干工程;后续的水电消防安装、装修另行议价……”,增项零星工程属于后续装修项目,与加固改造工程为同一整体,不可割裂,加固改造工程的质保金可适用于增项零星工程。利成公司一审已提交的现场照片、英才中学出具的《通知函》《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炬安公司承包案涉教学楼改造工程中的零星增项工程项目确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根据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质量保修责任部分“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的约定,利成公司在收到英才中学的整改通知后即向承包人炬安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炬安公司未按约及时进行维修,后英才公司委托福建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缮工作,利成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英才公司的上述委托,故委托福建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符合合同的约定。利成公司向福建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94880元工程款,有光大银行电子回单、发票、教学楼修补项目工程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扣除94880元工程款,将剩余20120元质保金支付给炬安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炬安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炬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江 舟
审 判 员 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妍
书 记 员 郑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