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系死者周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炬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中海寰宇天下**楼**1516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40308U。
法定代表人:姚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旺,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系死者周某之子。
原审原告:范秀兰,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系死者周某之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范秀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9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福建省炬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祖斌
审判员  孙 雯
审判员  郑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林建玉